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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制度解析:以欧国富与梁

时间:2024-10-19 14: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在不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答辩的,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诉且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后,不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条件。简称《民事诉讼解释》)。案件不得再次移送。这一观点体现在欧国富与梁广斌、廖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但案件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梁广斌、廖荣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答辩到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本案的起因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了三次审理,未违反专属管辖和分级管辖的规定,不宜移送。综上,本案已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此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王琪与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答辩和经答辩,本案地域管辖已确定,孝感市二审法院依职权裁定不宜将案件移送武昌区法院。欧国富与梁广斌、廖荣梅民间借贷纠纷[iii]、袁文杰、袁华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四]等。

上述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条法律条款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限制随时移交管辖,民事诉讼解释进一步对不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且未对答辩作出答复的。

法院判决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是合理的。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无法定管辖权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本院管辖”不是同一概念。从诉讼主体法院取得的“管辖权”的性质来看,一般认为是默示协议管辖。除非被告有证据推翻基本事实,且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否则不予移送管辖。由于当事人已约定被诉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被诉法院管辖。至于被诉法院是否自然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管辖权,不予考虑。而且,民事诉讼法关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规定,并没有以“受诉法院无法定管辖权”为前提。

评论

但笔者注意到,首先,移交管辖起到了督促法院行使主动审查职能的作用,但我国现有的应诉管辖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受诉法院应当有义务审查其是否具有履行职责的管辖权。诚然,在应诉管辖制度下,被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并不是适用本条的条件。然而,监督机制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导致法院逃避审查权力的义务,使得应诉管辖制度沦为一种处理“恩惠”的问题。 “箱子”和“钱箱”的工具。其次,在被诉管辖制度中,单纯从“被诉人答辩”推断被告人对管辖权的态度的方式过于笼统。据此判断,与原告达成的默示管辖协议可能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被诉管辖权的行使应以受诉法院履行了依职权审查和向被告告知诉讼义务为基础。

关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履行案件审理职责。从立法机关的态度来看,将受诉管辖范围从涉外民事案件扩大到非涉外民事案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法院管辖,节省司法资源,体现公平和效率。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考虑的是诉讼效率的价值。而法院应该先考虑程序公正的价值,然后再考虑诉讼效率的价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如果受诉法院因存在管辖权而逃避审查义务以获得管辖权,则会损害程序的合法性。法院依职权审查是根据当事人(主要是原告)提供的信息进行的,有时很难避免管辖错误,此时被诉管辖制度就起到了补充作用,从而使被诉法院的管辖权出现缺陷。已得到补救。

被告对诉讼的回应可以推断为对被诉法院管辖权的认可。事实上,这是基于被告明知管辖权错误但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作出实质性回应的前提。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可能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况。本案推定被告不具备承认受诉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因此,结合前述法院对管辖权进行审查的义务,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法院关于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初步审查结论告知被告洪梅镇律师,尽管现阶段的结论可能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实质性审理后。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告知义务”作为法院应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但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来看,受诉法院仍应履行“告知义务”。相应的告知被告的义务。

目前,我国法院遵循立法者的意图,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且未应诉”为基本事实洪梅镇律师,推定被诉法院有管辖权。事实上,这是一种只追求诉讼效率价值而忽视程序合法性和当事人权益的做法。简化的保护方法。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后不得再次移送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院逃避权威和审查义务的温床。综上,法院有必要履行审查其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被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本院无地域管辖”应被视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必要条件。

[i](2018)重庆民居民事裁定第18号。

[ii](2017)民居第32号民事裁定书。

[iii](2018)粤民管辖第7号。

[iv](2017)沪民法第7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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