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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赫拉克勒斯: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刊文:大力士红梅律师是什么?
1. 提出问题
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诉讼程序。原生效判决被依法撤销至再审作出生效判决期间,申请执行人在没有合法、生效判决为依据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被执行财产。如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转让财产、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后续再审和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并被推翻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这方面也无法申请司法赔偿。
但如果根据再审裁定推翻再审,生效的再审判决仍可能认定被执行人有责任,需要再次执行,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存在再次执行不完全的可能性。 。
因此,各方普遍关心的是,发回重审裁决是否可以作为撤销执行的依据?如果不能申请撤销执行,被执行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
2.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中止执行,但是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等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情况,不得中止执行。”
2、第233条:“执行完毕后,依据执行而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实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东莞洪梅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对已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并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执行后,法律文书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执行;经当事人申请依法撤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调整)第六十五条:“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东莞洪梅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第六十六条:“执行返还标的物的,应当予以执行。”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经双方同意,应当返还原标的物,可以折价赔偿;双方不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撤销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室关于申请撤销执行的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获得优先赔偿保护的批复》([2005]治四27号)《人民法院因原错判被撤销而撤销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是否能够获得优先赔偿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债权,不因当事人独立交易而转移,因此,当事人请求撤销执行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普通债权。撤销执行的,可以参照检索权系统申请撤销执行案件。执行人的权利优先,确定转让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将这部分财产移交给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22]3号)第八条规定:“执行依据的是——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错误执行:(一)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司法实践
(一)多数意见的再审裁定仅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作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据。这并不是重审后的最终判决。
1.(2019)最高执法监察357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珠海市中院依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决定作出的撤销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投诉人围绕上述问题提出的各种诉求。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解释。不存在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实施回滚应当严格按照新生效法律文件的内容执行。这里的新生效法律文件应该是新生效的诉讼案件实体法律文件。新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件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件,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件的内容并保留部分原有内容。归还的财产范围只能根据新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书来最终确定。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应作为启动撤销执行的依据。本案执行法院根据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作出撤销执行的裁定。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404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重审,但尚未取得新的生效实体法律文件时,能否执行撤销。
首先,撤销执行是指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据新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财产返还原主体。执行,从而恢复原来的执行状态。程序启动前系统的状态。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条例均规定了撤销执行制度,但对撤销执行条件的规定不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依据执行而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实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继续执行。 1998年制定的《执行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撤销执行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据新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原申请人作出撤销执行的裁定。执行的,应当责令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其利息;不予返还的,予以执行。”本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司法解释。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理论。
其次,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新生效法律文书。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执行撤销时作出的裁定内容应当严格以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准。因为新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件的内容,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件的内容,保留原有的部分内容。因此,已实施复归的财产范围应限于新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复归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已实施的财产。具体来说,第一,撤销执行不仅可以将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还可以赔偿当事人因原判决错误及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金额。赔偿只能由最终判决确定。时间来确定。二、撤销执行案件必须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三,撤销执行的落实不是简单地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和利息,还需要明确返还财产和利息的数额。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康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判认定森达蒂公司构成单方违约”。违约并责令以双倍返还房建公司押金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判决该案发回重审,但该判决并非再审后的最终判决,也不是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称新生效的法律文件。
另外,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6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后,被有关机关、组织依照规定撤销的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适用前者。非诉讼法律文书经和解执行后被有关机关、组织撤销,且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机关、组织无后续法定救济程序且当事人可以免除救济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后者适用于一般撤销执行情形,包括撤销非诉讼法律文书的撤销执行和撤销诉讼法律文书的撤销执行。仅就后者而言,撤销非诉讼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因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再审裁定,不得经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得放弃救济程序,因此撤销执行必须等待后续的法定救济签发新的有效法律文件的程序。
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分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不能作为撤销执行的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是否可以视为在撤销执行决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合议庭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在《执行工作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撤销执行裁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生效法律文件”。由于本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执行依据,原权利人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一中民终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失去了获取款项的法律依据。法庭。因此,执行机构应当事人申请立即启动撤销执行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新生效法律文件”是指驳回案件再审后作出的最终法律文件,而不是撤销原判、触发再审的裁定。因此,原被执行人应当对再审结果由法院作出决定。申请发出后,法院应当依据最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因合议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何时启动撤销执行程序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执行逆转程序的启动时间。 《人民法院(试行)》,即“新生效法律文书”下达后,启动撤销执行程序。本条所称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就原执行法律文书发生的争议。 ,作出最终和解的新的有效法律文件。本案所指的“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再审发回重审后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而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知复4号
本院认为,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原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新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被执行财产的执行。新生效的法律文件应当是对原执行法律文件所涉及的争议作出最终解决的新生效的法律文件。本案在对申请执行长城公司的第6468号案和申请执行人冯国华、冯光伟的第6529号案进行抵销执行后,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指令二中院再审的裁定,二中院还裁定撤销第6468号案件的执行依据,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复审。但上述裁定并非可以作为实施逆转的最终和解的有效法律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裁定作出后,尚未下达新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为6468号案抵销部分应当继续执行,应当对长城公司的账户存款采取反执行措施,依法无效。报告称,应取消扣除。
(二)少数意见发回重审裁定可以作为撤销执行的依据。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复12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现代公司主张撤销的实施必须以新的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件为依据是否有法律依据。
1、现代公司主张撤销的实施必须以新的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件为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能够取得并合法持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依据是执行依据。一旦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持有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已被执行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应当依法返还,而实行冲销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制度。撤销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执行完毕,执行依据已依法撤销,无需重新制定执行依据。
2、现代公司主张撤销的实施必须以新的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件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依据执行而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实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该规定,只要执行完毕后原有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就应当返还,否则可以强制执行。因此,该规定并不要求再审法院出具最终的实体法律文件作为执行撤销的前提条件。该条的规定明确、无歧义。 《执行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后,执行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根据新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撤销执行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的原则,撤销执行条件的确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
三、撤销执行依据并发回重审的撤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先责令取得执行依据的原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移送裁定,在规定期限内拒绝返还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执行移送裁定立案执行,发给执行人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交原申请人依法执行。在撤销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仍可以向原被执行人申请保全返还或者强制执行的财产。财产保全制度将撤销执行程序与发回重审后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衔接起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执一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现代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撤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依据执行而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实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5年(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现代公司执行了涉案土地使用权。现本院(2017)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执行该判决所依据的生效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执行的裁定,并判令现代公司返还财产。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综上,现代公司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
四、分析意见
撤销原判和再审裁定是否可以作为翻案的依据,实践中存在争议。大多数司法实践并不支持以再审裁定作为翻案的依据。少数司法实践认为,再审裁定可以作为翻案的依据。
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即对生效判决进行重审仍可能确定原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逆转执行,就需要再次执行,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就不会再次执行。没有到位的可能性。
但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忽视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即不允许逆转执行。原申请执行人转让财产、无力偿债等,导致后续再审生效判决撤销执行的,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此不能申请司法赔偿。
贲红梅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为发回重审裁决不能作为撤销执行的依据,为了司法效率不允许撤销执行,至少要采取类似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执行人阻止执行申请。财产转移、破产等将导致后续无法根据生效再审判决执行撤销的情况。被执行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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