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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解析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行政行为申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资料来源:《327例执行法适用方法及常见实务问题》,邵长茂着,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版,2024年1月,第423-426页
分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已经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18年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主要原因是:《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包括非诉讼执行和执行生效判决两种情况,其中执行生效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非诉讼执行。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非非诉讼执行。执行内容不直接体现在判决正文中,而是体现在被诉行政行为中,不影响执行性质和内容的认定。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的判断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民事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且确实不具有执行内容。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实质是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诉行政行为构成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机依据。作为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是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洪梅镇律师,不存在没有执行内容的问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原告仍未履行行政行为认定义务,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实质上是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期限按两年计算,不按非执行期限计算。诉讼执行期限为3个月。
意见之二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主要原因是: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不涉及执行问题,不存在需要执行的判决义务。而且,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质仍然是请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研究分析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容易被接受。原因如下:
首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申请执行不属于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无可执行内容。作为执行依据的有效法律文件必须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可执行性体现在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判决事项(而非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中确定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支付内容。这是开展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法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支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试行)》(2020年修订)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载有付款内容,且符合下列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执行案件是指因执行人申请以及司法机关移交、委托、晋升、指定、依职权,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并可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作出行政判决的,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或者行政调解书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中,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质疑,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决书中没有这样的说法。被驳回诉讼的原告责令其向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因此,此类判决虽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但不具备任何需要执行的判决义务。因此,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
其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申请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实质仍然是请求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未发生任何变化。有关行政判决只是申请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因此东莞洪梅律师,本质上仍然是行政非诉讼执行程序。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进行审查,裁定准许执行,明确执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2008]刑塔字24号)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关于如何处理的规定》([2013]行塔字第11号)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处理: 一、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案件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内容。 “上述两条答复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的行政决定。在该判决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可执行性仍取决于当然,在本案中,在行政法庭的审查程序中,由于相关行政行为已经得到法院的确认和维持,其合法性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非诉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可以简化,当然也可以确认(但是否有明确的支付内容和申请执行期限仍应充分审查)这两个答复的精神已被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不应再审查。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8号)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从立法初衷来看,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实现私利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同。权利。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在短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有利于保持行政行为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避免出现长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政策。变更发生在申请执行期间。因此,申请执行期限确定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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