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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是否需要续签?

时间:2024-10-19 14: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然而,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有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延期。最常见的是东莞洪梅律师,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应当依法延长合同。

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定延期是否需要续签?如果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如何计算?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分析如下:

自动延期的法律情况

劳动合同的自动延长主要分散在以下规定中: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下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医学观察; (二)在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五)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展,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展至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东莞洪梅律师,不得超过未尽服务期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3.《工会法》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就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期的期限。她的任期;非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员的劳动合同自就任之日起自动延长。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限届满。但在任职期间有严重个人过失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关于进一步落实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在任职期间到期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直至其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现行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是否需要书面续签

从以往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自动延长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旦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能面临两种选择,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无论做出哪种选择,用人单位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劳动争议。

至于书面劳动合同自动延期是否需要续签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是自动延期,就应该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已成立,无需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确认。

那么,自动续签是否算作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呢?

我们认为,既然不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算作续订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应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担心,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延长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索取双倍工资。事实上,类似的案例也确实发生过。

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展时,准备《劳动合同续展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续展确认书》等类似文件。

在该类文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期限等。这可以有效防止因劳动合同自动延期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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