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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
东莞洪梅律师获悉
严某村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执法案
——行政案件被告人资格的认定
关键词
强拆房屋行政执法,被告人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颜某的房屋被袁步文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2016年,经批准撤销原步文镇人民政府,在原行政区域设立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严某村作为被告向龙文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文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3日强拆严某存款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民05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严某村的起诉。一审判决宣判后,严某村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民兴终43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宣判后,严某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299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严某村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由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多样性和行政组织体系内部关系的复杂性,需要准确认识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职能部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补充作出行政行为的名称。确定行政案件中的被告资格,不仅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姓名、身份,还要根据其权力来源,结合其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东莞洪梅律师,严某村请愿确认龙文街道办事处强行拆迁行为违法。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3日被原不文镇政府强行拆除,原不文镇政府于2016年批准撤销,并设立不文分局,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原行政区域内的区公所。唯一的区别在于谁是最终责任者以及如何确定合格的被告。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原布文镇政府已撤销,相应权力由布文街道办事处继承,因强拆原布文镇政府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再由原布文镇政府承担。步文街道办事处作为龙文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必要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机构。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多个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因此,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资格,主张始终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其目的落空,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解释严某更换被告后,其拒绝更换,仍坚持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毫无法律依据。
裁判总结
确定行政案件中的被告资格,不仅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姓名、身份洪梅镇律师,还要根据其权力来源,结合其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断。 。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否认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的资格,主张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民05行初行政裁定第118号(2017年5月3日);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兴中行政裁定第435号(2017年12月6月22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第3299号(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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