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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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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15种适用情形
时间:2024-09-21 【转载】
以下是东莞洪梅律师整理的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15种适用情形: - **限期改正的情形(主要包括)**: - 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 - 信仰宗教。 - 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 - **劝其退党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 -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 - **除名的情形(主要包括)**: -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 -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 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 - 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 同时,洪梅镇律师认为《办法》规定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