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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付某盗卖父亲公司名下小车

时间:2024-09-21  【转载】

萍乡市付某盗卖父亲公司名下小车的行为东莞洪梅律师认为是违法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名下的车辆属于公司的财产,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付某未经公司许可,私自盗卖公司车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萍乡市发生的这起案件中,付某盗卖车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洪梅镇律师认为鉴于付某盗窃的财物系其父亲公司名下的,且其父亲公司及其父亲表示对其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宽处理。但这并不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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