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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21  【转载】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一般被认定无效,东莞洪梅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法律规定** 1.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合同价格应当是通过公平竞争确定的合理价格。中标人在中标后再提出让利承诺,实际上改变了中标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2.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标后提出让利承诺可能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为不合理的让利可能会导致施工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压缩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果中标人通过让利承诺降低工程价款,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弥补利润损失而采取降低材料质量、减少施工工序、压缩工期等不当措施,从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2. **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最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在中标后提出让利承诺,打破了原有的竞争平衡,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导致其他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质疑,影响整个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合同效力认定** 1.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无效**:中标后提出的让利承诺通常被认为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让利承诺作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2.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在一些情况下,中标人提出让利承诺可能是迫于招标人的压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因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洪梅镇律师告知即使中标人自愿提出让利承诺,在法律上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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