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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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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印发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指引

时间:2024-09-21  【转载】

2024 年 8 月 23 日有多个人社相关的事项发生,东莞洪梅律师获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指引》。该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严格经营许可**:    - **规范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符合条件应予许可,并在 30 个自然日内核查容缺材料的补充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2 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未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实地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准确把握审批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场所地址真实,办公面积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引导劳务派遣单位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管理人员。    - **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开展对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抽查核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经营许可。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其退出。    - **严格落实分公司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用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 **加强监管服务**:    -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洪梅镇律师认为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电子)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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