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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了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时间:2024-09-21  【转载】

在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东莞洪梅律师认为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合同具有相对性,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能将第三方业主的付款情况作为其不履行义务的借口。这种约定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的裁判结果洪梅镇律师认为对于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行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促使承包方更加谨慎地签订合同并履行付款义务,避免不合理的风险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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