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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闲来无事”帮他人取钱构成犯罪,你知道吗?
202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及支付宝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要求从上述银行卡中取现,最后王某因为“帮忙”而非法获利500元。经查,王某从上述银行卡取现78000元,此款项系他人被骗转入资金。案件所在检察机关,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引自资溪检察)
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具备“出借银行卡+卡内收到资金+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帮助取现”的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一个去银行取钱的犯罪行为,可能触犯一个更重的罪名,法定刑也随之上升。多起类案在包头地区已定罪处罚,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据此,检察机关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利益诱惑在眼前,违法陷阱在随后,谨慎外借资金结算账号、银行卡。
第一,警惕赚快钱陷阱。一方面,市民群众不要随意接受突然而来的“安排吃住”、且另外支付费用的“跑腿邀请”。另一方面,重点警示中青年,不要在抖音、快手、58 同城等非正规场合接受他人介绍的“快钱工作”,犯罪团伙编造的理由千奇百怪,包括为明星避税,老板卡丢了帮助取一下工资款或者工程款,甚至还有为网络赌博的赌博资金转账等不合法的理由。在校学生遇到相似情况,要及时和家长老师沟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警惕借卡行为。一方面,全市银行机构应当在办卡时,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做好预防宣传。另一方面,市民群众不出借银行卡,不无端帮“朋友”办银行卡,更不能无端为他人办理手机卡。不妨思考一下,人人都有银行卡、手机卡,还有家人朋友可以帮忙,为什么有些“未曾谋面的人”要借用别人的呢?
第三,警惕借用电子账户行为。支付宝和电子银行等能够转账的电子账户,与银行卡存在直接关联,不能出借,更不能有出借电子账户并刷脸这样“一帮到底”的行为。这一监管空白,导致很多犯罪分子在借用电子账户后,还会得寸进尺,带着你一起进行转账操作!然后进行洗钱、销赃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大数据时代里,这样的快钱,会让你“自投罗网”。(李微 周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