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解决?

时间:2024-05-03  【转载】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怀有身孕,未等孩子出生,双方发生争执再无往来,后张某生下孩子取名乐乐,并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抚养至今,随着乐乐逐渐长大,开销也日益增长,张某与乐乐的生活举步维艰。

然而,王某对孩子始终不闻不问,也从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一人无力抚养孩子,以乐乐名义将王某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避免“一判了之”后可能导致孩子再次受到情感伤害,双辽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考虑到乐乐才刚满三周岁,且原告张某经常在外地打工,乐乐只能由姥姥照料等情形,法院迅速启动速裁程序,通过电话传唤方式要求王某立即到庭应诉,办案法官对王某与乐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确认后,询问了王某不给付抚养费的原因。

“我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固定住处,现在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我不用承担抚养费。”

承办法官对王某一直未付抚养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随后,紧紧抓住父子感情这个主脉络,劝说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亲情维系考虑,切实承担起父亲的责任。

经过一番开导后,王某对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表示懊悔, 当即同意暂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待有稳定收入后,再增加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前所欠抚养费用。

最后法官还向原、被告释明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王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监护人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探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本案顺利调解完毕。

法官说法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极大的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不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孩子,希望男女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给孩子一个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双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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