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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胡某手抓一袋水泥往车厢边放,水泥袋直接倒下掉到地面,胡某因惯性身体往前倒摔到地面当场昏迷,之后被送往田阳县人民病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医疗费20624.80元。病院出具死亡通知单,诊断胡某:1、脑挫裂
法院审理后以为,首先,胡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为被告黄某搬运水泥,被告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划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明知自己患视力(盲)贰级残疾,却隐瞒病史,从事与其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工作,为被告黄某提供搬运水泥服务,该工作对其具有危险性,应当认定胡某未尽到安全留意义务,其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被告黄某在接受胡某提供劳务前,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被告黄某对胡某死亡没有过错。但胡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并非故意自伤行为,而被告黄某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原告因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42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划定,判决死者胡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113950元,被告黄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即28487元。
2011年7月23日上午,胡某夫妇与黄某口头商定:由胡某自带工具到田阳县经济合用房民生花园小区为黄某搬运水泥、沙子到12栋5单元602号房,报酬为800元。2011年7月23日下战书,胡某夫妇找来肖某夫妇、朱某等共七、八个人,自带工具,到田阳县经济合用房民生花园小区预备为黄某提供劳务。在黄某向胡某等人交待留意安全题目后,胡某等人便上货车开始做工。胡某负责在车厢内把水泥搬移到车厢边缘上,其他人负责扛水泥袋上楼。工作刚开始不久,胡某手抓一袋水泥往车厢边放,水泥袋直接倒下掉到地面,胡某因惯性身体往前倒摔到地面当场昏迷,之后被送往田阳县人民病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医疗费20624.80元。病院出具死亡通知单,诊断胡某:1、脑挫裂伤。2、颅内血肿。3、硬膜外血肿。另查明,2009年5月4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给胡某残疾人证,确定胡某为视力残疾人,胡某残疾种别为视力(盲)贰级,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双方因赔偿题目协商未果,胡某支属黄某桥、胡某意、胡某娥、胡某净、胡某杰向田阳县法院起诉,哀求被告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90860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00元;医疗费20624.80元;交通费3600元;住院伙食津贴费240元;丧葬费15921元,被抚养人糊口费1295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64802.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辆装满水泥的车厢内,胡某正拖一袋水泥移到车厢边缘上,不料,水泥袋倒下掉到地面,胡某身体也随着往前倒摔到地面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支属一纸诉状将雇主黄某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胡某患有视盲未告知雇主黄某,其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雇主黄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