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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梁某在妊娠中期先后三次去病院作产前超声检查,其愿望是要求确保胎儿健康发育;被告某病院对梁某在妊娠中期的三次B超检查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均漏诊胎儿左马蹄内翻足肢体畸形,致使原告梁某未
宣判后,被告某病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梁某在妊娠中期先后三次去病院作产前超声检查,其愿望是要求确保胎儿健康发育;被告某病院对梁某在妊娠中期的三次B超检查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均漏诊胎儿左马蹄内翻足肢体畸形,致使原告梁某未及时终止妊娠,畸形婴儿降生,造成梁某夫妻身心受到严峻精神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梁某夫妻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一审讯决被告某病院赔偿梁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某病院三次B超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提出了“被告某病院对梁某三次B超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存在过错”等鉴定意见。
被告某病院则以为超声是一种影像学检查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名专家进行彻底检查,期望所有胎儿的畸形都会检查出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梁某产下畸形婴儿,医方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2011年11月份,梁某怀孕后,先后三次到某病院做产前检查:2012年3月10日B超检查提示是单活胎中孕,确认预产期是2012年8月14日;2012年5月16日B超检查提示是单胎中孕,胎儿脐带绕颈一周;2012年6月26日,B超提示:单活晚期妊娠,在检查所见中显示,部门四肢远端因方位关系显示不清。2012年7月26日,梁某在另外一家病院又做了B超检查,提示:……胎儿部门器官不能完全显示,不能排除胎儿所有畸形(最佳检查时机为妊娠22-26周)。2012年8月3日,梁某产下一活女婴,新生婴儿左马蹄内翻足肢体畸形。为此,梁某夫妻向法院起诉,以为被告某病院违背卫生部制定的产前检查诊断技术规范,在妊娠中期(22-26周)内未诊断出胎儿肢形畸形,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某病院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
怀孕四月后为确保胎儿健康发育,梁某先后三次在某病院进行超声产前检查,B超提示均为胎儿正常,当生下畸形婴儿后,梁某夫妻俩痛苦万分,为讨说法,梁某夫妻俩将某病院告上法庭。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由被告某病院赔偿原告梁某、肖某精神抚慰金共计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