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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好友聚餐饮酒猝死,同饮者是否担责?
贾某虎和李某等人都是从事出租车行业,相识多年,经常在一起进行聚餐活动。2023年3月30日,李某邀请贾某虎、贾某生等人到其家中聚餐,由李某提供酒水,贾某虎买菜并进行烹饪,席间,李某、贾某虎等7人喝白酒,张某田喝啤酒,贾某斌等4人没有喝酒。贾某虎端上最后一道菜后,将已倒好的一杯酒给被告李某倒出半杯后喝完。饭后,贾某虎在李某家喝茶、打麻将、闲聊。下午4点左右,贾某虎感觉难受并拍打胸脯,李某于16:02、16:08两次拨打120电话,急救车将贾某虎送至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贾某虎的死亡原因为院前死亡。
贾某虎亲属认为
因李某等人的递酒、劝酒行为以及不科学的救助行为,未及时将贾某虎送往医院救治,导致贾某虎死亡。请求判令李某、张某田等七名共同饮酒人连带赔偿因贾某虎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996934元。
法院判决
贾某虎作为成年人,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的多少完全有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对饮酒或过度饮酒后行为失当引发损害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共同饮酒的人存在强行劝酒的行为。因此,贾某虎自身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特别是饮酒活动组织者和提议者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附随义务,即特别的注意义务,当饮酒人在饮酒中或饮酒后人身安全面临一定风险时,其他参与人有安全照顾等义务。李某作为饮酒活动组织者和提议者,在贾某虎饮酒后未及时发现死者身体不适,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承担4%的责任,被告张某田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义务,分别承担1%的责任。被告贾某斌等4人没有参与喝酒,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825.88元;被告张某田等6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0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