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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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