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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在推定各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先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尽管航程中某一方可能存在某种过失,但可以先不考虑这一过失;之后在决定共同海损费用分摊时,如果确定航程中某一方确实存在过失,则非过失方可以拒绝参加分摊。所以,如船方因其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共同海损,不得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费用,收货方也可以拒绝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