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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收了定金就反悔 法官协调解纠纷
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王某诉称,2022年11月20日其朋友向其介绍被告李某处有一辆小型轿车需要出售,售价11.5万元,原告到现场看车后对该车表示满意。原告于11月23日到被告处与其商谈购车事宜,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2022年12月10日前被告交车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先付定金1万元,余款10.5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当日,原告遂按被告要求通过微信支付了1万元,付款说明备注为定金,被告出具收据一份。12月3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欲购买的车辆已被他人买走,原告找到被告问责,被告仅同意补偿原告1千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对收取原告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这1万元不应认定为定金,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主合同。被告表示同意退回原告1万元并给予1千元补偿。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讲解法律,耐心做其工作,另一方面听取原告的意见,并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做工作。
经多方协调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来到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劝导双方互谅互让。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够谅解,减少返还数额,原告也同意适当减少。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并赔偿50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案件的成功调解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案中,双方达成了口头的车辆买卖合同,现在案涉车辆已被另行出售他人,导致原告购车目的再也无法实现,故该案的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