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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抚养费可以追加,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