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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账,男子贪小利引来牢狱之灾
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3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时,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将用其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他人的要求,用其手机下载、注册云闪付APP,并绑定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手机及绑定了上述银行卡的微信交易密码、支付宝交易密码 、抖音交易密码、云闪付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接收和转账,转账期间,其配合进行了刷脸认证。
经查,2023年2月26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由他人操作其银行卡共计接收非法资金17.58万元。后黄某又配合他人将接收的非法资金尽数转出。黄某非法获利3500元,被其用于日常消费。
经查被告人黄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2023年2月27日,有被害人吉某被诈骗款8650元、马某被诈骗款1088元、董某被诈骗款22565元,共计32303元流入该账户中。三被害人均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均以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银行卡等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供电局职工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官提醒: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呈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张贴小广告,网络宣传,以租用、收购银行卡等方式利诱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提供银行卡,使其沦为“工具人”。切记不能心怀侥幸,贪图一时利益,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