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人被判刑

时间:2024-01-02  【转载】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村采伐金毛狗蕨后,拿到介廷乡上出售给陈某某。张某某先到达陈某某处准备出售金毛狗蕨时,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正在拍照查处,陈某某看到张某某后让其马上离开。张某某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某此事,随后二人一同将采伐好的金毛狗蕨拿到广西田林县平塘乡出售给黄某某。黄某某以0.7元一斤的价格收购,分别向张某某、王某某收购金毛狗蕨约82千克、154千克,分别支付价款110元、216元。被告人苏某某了解到陈某某大量收购金毛狗蕨植物,便擅自采挖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介廷村的金毛狗蕨植物共5笼约107斤出售给陈某某,获利107元。经鉴定,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采伐、出售的植物为金毛狗科(Cibotiaceae)金毛狗属(Cibotium)植物,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公益诉讼起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自愿赔偿其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导致生态环境功能性损害价值共计14085.10元、21633.10元、40635.0元。其中,王某某赔偿8870.40元后,剩余部分以劳务代偿的方式给予赔偿,定期对其所采伐的金毛狗蕨植物现场进行补植、护理,并对周围金毛狗蕨原生植物进行看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视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张某某所获赃款110元,王某某所获赃款216元,苏某某所获赃款107元,均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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