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26  【转载】

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六条 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第十二条 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依据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依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

第十四条 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是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

第十五条 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 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十七条 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间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第十九条 点播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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