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6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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