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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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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时间:2023-03-26 【转载】
第四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发展理念、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和转化适用,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第五条 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六条 每年5月27日为“安庆优化营商环境日”,着力打造一流“满宜办”营商环境品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八条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