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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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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区县(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初审或者审查验收地方志书;
(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旧志整理工作,搜集、管护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及规范化管理;
(六)组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地方志相关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保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志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市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