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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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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与林业生产安全、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其所属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运输、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草、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上述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实施检疫。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人员。
植物检疫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植物检疫员证。
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家库,为植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开展植物疫情动态监测。
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定期普查制度,对重点有害生物实行专项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