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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3-03-26  【转载】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关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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