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6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