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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和营销人员接受声誉风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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