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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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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 非执业会员入会
第五条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入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受行政处罚、处分,自被行政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六)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其他不予入会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入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本会或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会,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会员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 经地方协会批准入会的,须报本会备案,并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情况报告(附件1);(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附表2)。
第十条 执业会员拟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当在申请撤销执业注册时一并提出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经批准办理执业会员撤销注册手续的同时,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按照会员会籍管理权限,由本会或地方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卡)。非执业会员证书(卡)由本会统一编号、统一制作。地方协会颁发的证书,加盖地方协会印章。
第十二条 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四次。
第三章 非执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 优先获得本会的会刊、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等资源;
(六) 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八) 按规定退会。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三) 接受本会或地方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 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七) 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