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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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