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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业主擅改户门朝向 妨碍通行应予恢复

时间:2023-01-03  【转载】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伍柯聿

  业主装修时擅改入户门朝向,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产生矛盾,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恢复原朝向。

  杨某和洪某同住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是同楼层相邻两间房的邻居,洪某从电梯门到家途中必经杨某房屋入户门前的公共过道。杨某在新房装修时,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洪某测量发现,小区楼层的公共过道大约是132厘米,一个入户门约有95厘米,如果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话,打开门时公共过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间距,而且住户开门的时候也看不见门外面的情况。洪某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此,洪某多次与杨某协商,要求杨某将入户门按照开发商原来的设计,由外开改回内开。杨某则认为,其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一定会造成安全隐患,且其已在入户门内侧安装橱柜,若将入户门改回内开,需将橱柜拆除,为此损失不小,故始终不愿意将入户门改回内开。后因双方协商无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洪某与杨某之间构成相邻关系,杨某为图自己方便,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况下,将其房屋的内开进户门拆除改为外开进户门,确实给洪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碍,即已给相邻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故杨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业主买了房也不可以随意装修,建筑物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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