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民事婚姻案例
企业位置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