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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的借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在2021年2月22日,詹某和刘某夫妇俩共同向汪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结息,同时又约定还款期限至2022年2月21日,逾期未还除利息之外加缴每日按应还本息的3‰的违约金。在2021年4月10日,2021年4月10日,詹某又向汪某借款5000元,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到2022年6月22日止,詹某、刘某夫妇偿还了部分款项19200元,剩余款项久拖不还,汪某便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要求詹某和刘某两人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应还本金的3‰计算违约金。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笔借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詹某、刘某依法应偿利息仅为11840元,超付了7360元利息应从本金中予以冲减,即詹某、刘某尚欠借款本金52640元应予偿还。而第一笔借贷中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法院将利息调整为以52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关于第二笔借贷,因无法证明刘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于汪某要求刘某共同偿还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利息则按汪某的诉请,以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由詹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汪某借款52640元及以借款52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由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某某借款5000元及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等可以折抵本金甚至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