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ongmeilsh.com 洪梅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有偿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盟、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人民防空、铁路、气象、通信管理、民航、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更改、转让无线电频率。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航空、导航、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专用频率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九条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六)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