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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时间:2022-11-23  【转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等方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条 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运输服务网、信息网、能源网融合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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