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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23  【转载】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遵循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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