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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有哪些义务

时间:2022-11-04  【转载】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构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构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构可以指定监视居住,也可以在住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不能与他人见面或者进行通信,要做到随传随到,及时到案接受询问,不能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私自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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