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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
(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六)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重点整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区域,明确整治工作目标,责令限期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情况。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等场所禁毒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