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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七条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禁止违法设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条件。设立企业开办专厅,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城英才计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结合本市主导产业建设需要,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创业活动。
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和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现金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公开透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开发园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增量配网建设,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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