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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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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场所布局,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作出约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章 垃圾处理
第八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
厨余垃圾采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置。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置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灰土等惰性垃圾采取在村内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