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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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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院的发展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平台支撑、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本省科技创新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院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社会力量参与的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科技智库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研发机构,是本省综合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科学技术重要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中心,努力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重塑科技研发体系、成果转化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发展成为贯通产学研用的科研实体,具有国际视野的开放创新平台,集聚一流创新团队的人才中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河南省科学院的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提供要素资源和经费保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河南省科学院发展。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与河南省科学院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南省科学院重建重振、融合发展、科技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