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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法院:驳回!

时间:2022-10-12  【转载】

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潭口法庭判决了一起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案件。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系亲兄弟关系,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2购买刘某1位于赣州市潭东镇龙井村坳背组20号的房屋,价格为8000元,并由被告刘某2的儿子被告刘某3代其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系刘某3代。合同签订后,刘某3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1支付了8000元,并由刘某2出具了收条。原告刘某1主张其是受了欺骗才签订的协议,且协议系刘某3签字,并非刘某2签字,应属无效,要求刘某3返还其房屋。

审理过程中,被告儿子刘某3提出签订案涉协议书系刘某1自愿的。刘某1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当时没有让其看合同,是属于欺骗,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法官认为,案涉协议书上载明“刘某3(代)”,原告亦认可刘某2与刘某3系父子关系,且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原告亦向被告出具了收据,案涉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有理由相信刘某3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房屋及土地所处范围属赣州潭东镇某小组,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均为潭东镇该小组组村民,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违反我国对农村房屋流转的禁止性规定。且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刘某1在此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认定刘某1与刘某3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依此,一审法官作出驳回原告刘某1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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