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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

时间:2022-10-12  【转载】

黄某在唐某所经营的店里购买装修材料,共需费用17925元。黄某先后由微信转账向唐某支付6000元,剩余货款11925元却一直迟迟未支付。在多次与黄某协商无果后,唐某一纸诉状把黄某告上法院。案件受理后,甘志娟法官认真、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发现,被告黄某以其中一张送货单上没有本人的签字为理由据理力争,而唐某则将货单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打印出来提交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该微信号使用人确系黄某,微信账户使用主体与被告主体相吻合,且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与原始载体相比对,未见有删除或修改痕迹,具有客观真实性。唐某虽未能提供经黄某书面确认的送货清单或其他结算凭证,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双方交易情况,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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