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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22-05-12  【转载】

第三条 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芝罘区人民政府是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岛上居民生产生活。 芝罘岛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岛上建筑风格、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等,优化人居环境,保持岛上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芝罘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


第九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自然岸线,保持芝罘岛岛屿形状和风貌,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坏生态的活动,禁止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维护芝罘岛与周边岛屿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近海养殖规模,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发展生态渔业。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第十一条 芝罘岛的建设应当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和天际线,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 对海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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