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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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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阻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第七条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公布土壤污染状况以及防治情况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至少每10年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调查一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第十条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和共享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市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完善部门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与本市接壤的周边市、县(区)及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合作。在土壤污染环境质量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污染联合执法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广泛开展区域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