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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绳,一男子摔至五级伤残

时间:2022-03-01  【转载】

 刘某经营着一个工厂,遇连续下雨时厂房会漏水。于是,刘某找到了从事屋顶维修的王某,要求其修理一下,并约定报酬为人民币200元一天。

2018年7月16日,王某爬上厂房屋顶维修,在拔出屋顶杂草准备盖上雨布时,石棉瓦屋顶断裂导致王某从6米高屋顶掉至厂房内,造成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处骨折等11处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因责任承担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将刘某诉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工作强调的重点、报酬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完成工作用的工具、完成工作的主体等方面,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知晓其要求修缮的厂房年久失修,在雇请王某提供劳务过程,应当履行相应的警示、告知义务,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条件,并尽到监管、指示义务,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但是刘某在维修过程中显然未尽到警示、指示、监管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多次提供维修劳务,其安全意识显然应当高于一般常人,在高处从事相关作业时也应当知晓房屋年久失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小心注意,但是其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疏忽大意从高处摔下受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定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赔偿责任。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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