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非法捕杀野生猕猴 上林一农民被判三年刑

南宁法院网讯  7月27日,上林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蓝忠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蓝忠吉在上林县三里镇云桃庄附近山上狩猎时,发现一只母猴被铁夹夹住,附近树上另一只小猴一边跳一边叫。蓝忠吉明知上述两只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仍将铁夹打开将母猴放入蛇皮袋内,接着将小猴抓住也装入上述蛇皮袋,将两只猴子拿回家,回家途中,蓝忠吉发现母猴已死亡。回到家后,蓝忠吉便用铁链将小猴子拴于自家楼梯拐角处,将已死亡的母猴四肢砍下后用于煮食,余下骨架烤干藏于家中。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蓝忠吉家中检查,查获活体小猴1只、猴骨及铁夹,另查获蓝忠吉非法持有的火药枪3支、铁砂665颗,黑火药95.34克,火帽40颗。经鉴定,从蓝忠吉家中查获的猴子活体1只及猴骨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蓝忠吉持有的3支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忠吉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蓝忠吉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蓝忠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忠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上林县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