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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闹离婚怒砸财物 寻衅滋事法不容

南宁法院网讯  8月18日,横县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和其妻子梁某某到横县某局出租门店,即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某图文制作中心拍摄照片,用于办理离婚手续。期间,班某某与梁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班某某打砸该中心内物品及路上车辆,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该中心的铝合金玻璃门玻璃、计算机机箱、十字绣挂匾玻璃盖及被害人唐某的摩托车后尾箱、陈某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等物品损毁。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班某某制服。经鉴定,上述被班某某打砸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2035元。

另查明,被告人班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随意打砸他人财物的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班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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