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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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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朋友电动车被判刑
南宁法院网讯 “我刚才在网吧门口转了一下,没看见你的车”李亮这样好意“提醒”朋友李民,其实就在不久前,正是他将朋友李民的电动车盗走并转卖。李亮不但有心计还有演技,但是这并没有什么用,李民报警后,公安民警很快就将李亮抓获。8月19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月22日上午,李亮开摩托车来到南宁市邕宁区某网吧门口时,发现其同村好友李民的电动车就停放在网吧前,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附近后,就走进网吧找李民,发现李民正在网吧内睡觉,便觉得这是盗走李民电动车的好时机。于是其返回网吧外人行道上,用事先偷偷配好的电动车钥匙将车启动开走,后其又取出李民存放电动车后尾箱的购车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冒充车主将车转卖给一家电动车销售行。当晚,李亮也去网吧上网,看见李民仍在那里上网,于是故意提醒其车不见了,还假装陪同李民到网吧外四处寻找。
寻找未果,李民便报警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4月28日将李亮抓获,据其供述,因手头拮据,其萌生了盗窃李民电动车的想法。作案前几天,其和李民一同在网吧通宵上网,至第二日中午时,其趁借用李民电动车外出买东西之机,偷偷配好李民的电动车钥匙,伺机下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又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邕宁区法院